【办理指南】霍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6-05-09 11:29 信息来源:霍山县单龙寺镇  字体:[  ]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特困供养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经个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可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待遇,颁发统一印制的特困供养证。 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935/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农村特困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村(社区)入户调查→村(社区)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乡)政府受理并审核审批 →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 3、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 4、申请人二寸免冠照片4张; 5、身份证、户口簿、涉农资金“一折通”复印件; 6、签订分散供养监护协议书; 7、村(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及调查评议结果证明; 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9、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承诺书; 10、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11、村民代表评议记录及公示图片; 12、60周岁以下的需提供残疾证或佐证材料复印件; 13、民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咨询股室: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3908788   3908799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特困供养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经个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可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待遇,颁发统一印制的特困供养证。 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935/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农村特困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村(社区)入户调查→村(社区)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乡)政府受理并审核审批 →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 3、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 4、申请人二寸免冠照片4张; 5、身份证、户口簿、涉农资金“一折通”复印件; 6、签订分散供养监护协议书; 7、村(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及调查评议结果证明; 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9、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承诺书; 10、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11、村民代表评议记录及公示图片; 12、60周岁以下的需提供残疾证或佐证材料复印件; 13、民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咨询股室: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3908788   3908799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特困供养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经个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可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待遇,颁发统一印制的特困供养证。 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935/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农村特困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村(社区)入户调查→村(社区)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乡)政府受理并审核审批 →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 3、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 4、申请人二寸免冠照片4张; 5、身份证、户口簿、涉农资金“一折通”复印件; 6、签订分散供养监护协议书; 7、村(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及调查评议结果证明; 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9、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承诺书; 10、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11、村民代表评议记录及公示图片; 12、60周岁以下的需提供残疾证或佐证材料复印件; 13、民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咨询股室: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3908788   3908799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特困供养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经个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可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待遇,颁发统一印制的特困供养证。 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935/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农村特困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村(社区)入户调查→村(社区)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乡)政府受理并审核审批 →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 3、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 4、申请人二寸免冠照片4张; 5、身份证、户口簿、涉农资金“一折通”复印件; 6、签订分散供养监护协议书; 7、村(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及调查评议结果证明; 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9、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承诺书; 10、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11、村民代表评议记录及公示图片; 12、60周岁以下的需提供残疾证或佐证材料复印件; 13、民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咨询股室: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3908788   390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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