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土地管理和确保村庄规划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国土分局)对建房申请户收取建房规划保证金1000元,对拆旧建新的,应签订旧宅拆除协议,并另收2000元/户履约金。
新房竣工后,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国土分局)应派员实地核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并退还建房规划保证金(不计利息),旧宅拆除的,其履约金同时退还(不计息)。未按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或旧宅不拆除的,建房规划保证金和拆除旧宅履约金不予退还,不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