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责任事项 |
1 | 行政审批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
3、决定环节责任: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
4、事后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审批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 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及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 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 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 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
5、决定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给付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给予补助条件及程序。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予补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给付 |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种苗造林补助费给予补助条件及程序。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予补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行政强制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1、催告环节责任: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
3、执行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行政强制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
3、执行环节责任: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排放污染物以及改正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催告环节责任: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
3、执行环节责任: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和堆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
3、执行环节责任:对在防汛时拖延和阻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阻拦和拖延,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实施。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阻拦和拖延以及改正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决定环节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应及时作出转移或者疏散决定。 |
2、执行环节责任: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转移和疏散情况。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1、催告阶段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3、送达环节责任:依法登记,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行政确认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3、送达环节责任:依法登记,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行政确认 | 生育服务登记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3、送达环节责任:依法登记,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
3、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兵役登记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3、送达环节责任:依法登记,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行政确认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3、送达环节责任:依法登记,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行政确认 |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3、送达环节责任:依法登记,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 |||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行政规划 |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植树造林规划目标; |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植树造林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 |||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们提出修改意见; | |||
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
5、指导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行政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 1.编制责任:结合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论证责任:组织专家研究、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 |||
3.报批责任: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根据审查意见调整修订; | |||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6 | 行政规划 | 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 1.编制责任:结合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2.论证责任:组织专家研究、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 |||
3.报批责任: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根据审查意见调整修订; | |||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7 | 行政规划 |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 1.编制责任:结合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
2.论证责任:组织专家研究、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 |||
3.报批责任: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根据审查意见调整修订; | |||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8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
3、决定环节责任: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9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告知理由。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
5、事后责任:检查是否备案及行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0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分别公示申请办理颁发、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登记造册。 | |||
3、决定环节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1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登记造册。 | |||
3、决定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其他权力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分别公示申请办理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登记造册。 | |||
3、决定环节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 | 其他权力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在法定的工作日内(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受理决定。 |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 | 其他权力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5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 1、前期准备阶段责任:做好实施土地整理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实施土地整理措施;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对镇总体土地整理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 |||
3、上报阶段责任:将实施土地整理措施报送相关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 | |||
4、事后落实评估调整责任:抓好土地整理的落实工作;定期跟踪评估土地整理实施效果,适时对土地整理进行调整和修订。 | |||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
36 | 其他权力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1、前期准备阶段责任: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方案;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对镇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 |||
3、上报阶段责任:将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方案报送相关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 | |||
4、事后落实评估调整责任:抓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落实工作;定期跟踪评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效果,适时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进行调整和修订。 | |||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
37 | 其他权力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2、处置责任:对在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38 | 其他权力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减征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9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应提交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做出不予调解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 |||
3、监督调解执行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0 | 其他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的调解应提交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做出不予调解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 |||
3、监督调解执行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2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 1、前期准备阶段责任:做好重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 |
2、编制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详细规划,并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 |||
3、上报公布阶段责任:将规划报送相关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公布。 | |||
4、事后落实评估调整责任:抓好规划的落实工作;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 |||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
43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建设规划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4 | 其他权力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建设规划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5 | 其他权力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 | 其他权力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7 | 其他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1、决定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2、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 |||
3、事后监管责任:事后应当监视疫情动态。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8 | 其他权力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1、催告环节责任:当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及时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其他权力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1、预告环节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及时预告做好预防与控制工作。 |
2、决定环节责任: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及疫情控制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1、催告环节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及时催告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2、决定环节责任: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做好疫情强制免疫的落实工作。 | |||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及疫情控制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1 | 其他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1、催告阶段责任: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 | 其他权力 | 捕杀狂犬、野犬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辖区内养犬情况进行检查。 |
2.处置阶段责任:对辖区发现发现的狂犬及野犬及时予以捕杀,有效做好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 | 其他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1、决定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传染病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2、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 |||
3、事后监管责任:事后应当监视传染病疫情动态。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
3、决定环节责任: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 | 其他权力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申请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调解应提交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做出不予调解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
2、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申请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调解应提交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做出不予调解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 |||
3、监督调解执行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6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申请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调解应提交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做出不予调解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 |||
3、监督调解执行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7 | 其他权力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 1、预防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各项工作和准备。 |
2、调查核实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派人赶赴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 |||
3、验收阶段责任: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8 | 其他权力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保障就近入学。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9 | 其他权力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1、催告阶段责任: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0 | 其他权力 |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辖区内学校周边秩序情况进行检查。 |
2.处置阶段责任:对辖区发现发现的破坏学校周边秩序,有效做好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管理工作。 | |||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1 | 其他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2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3 | 其他权力 |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2、处置责任:对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64 | 其他权力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1、指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工作。 |
2、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65 | 其他权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6 | 其他权力 | 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7 | 其他权力 |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 1、指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进行水土保持。 |
2、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多种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水土保持检查。。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68 | 其他权力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9 | 其他权力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突发水污染事故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0 | 其他权力 |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汛前检查。 |
2、准备责任:发现影响汛期防汛准备的问题,及时处理。 | |||
3、处置责任: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71 | 其他权力 |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 1、组织和落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72 | 其他权力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查。 |
2、准备责任: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 |||
3、处置责任:发生洪涝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设修复工作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73 | 其他权力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审核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在法定的工作日内(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受理决定。 |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其他权力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申请调解应提交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做出不予调解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 |||
3、监督调解执行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5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查。 |
2、准备责任: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 |||
3、处置责任: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76 | 其他权力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审核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在法定的工作日内(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受理决定。 |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其他权力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1、公布环节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
2、决定环节责任: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预防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灾情以及控制情况。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灾情控制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8 | 其他权力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 |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 |||
3、监督调解执行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 |||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9 | 其他权力 |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 |||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0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查。 |
2、准备责任: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 |||
3、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1 | 其他权力 |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临震应急期的检查。 |
2、处置责任: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2 | 其他权力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
2、处置责任: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3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检查。 |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4 | 其他权力 |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检查。 |
2、处置责任: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及时处理。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5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查。 |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6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分别公示申请办理野生动物对人身造成损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
3、决定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及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4、事后监督责任: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7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保护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检查。 |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8 | 其他权力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5.执行阶段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查。 |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0 | 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应急救援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检查。 |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露天采石场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1 | 其他权力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2 | 其他权力 |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乡镇敬老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3 | 其他权力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核销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4 | 其他权力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 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
5、决定阶段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改正。 | |||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95 | 其他权力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审批条件及程序;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形成汇总材料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6 | 其他权力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申请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7 | 其他权力 |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申请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8 | 其他权力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申请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应提交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做出不予调解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当事人申请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 |||
3、监督调解执行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9 | 其他权力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申请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应提交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做出不予调解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当事人申请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 |||
3、监督调解执行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0 | 其他权力 |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 1、组织和实施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供养或者救助。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01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 1、代收阶段的责任:代收辖区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
2、转交阶段责任:及时将捐赠款物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2 | 其他权力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业主举报物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 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 |||
5、决定阶段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的处罚。 | |||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并告知全体业主。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103 | 其他权力 |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 1、组织和实施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04 | 其他权力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 1、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05 | 其他权力 | 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备案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建设单位的临时管理规约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临时管理规约是否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及内容审查。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6 | 其他权力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提交婚育证明查验的理由及条件,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查验阶段责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 |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7 | 其他权力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计划生育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8 | 其他权力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 1、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09 | 其他权力 | 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 | 1、准备阶段责任: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
2、落实阶段责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 |||
3、组织阶段责任: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 |||
4、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执行,依法监督。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110 | 其他权力 |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申请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1 | 其他权力 |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补助条件,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给予或不予补助的决定时应告知理由,及时送达。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2 | 其他权力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申请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3 | 其他权力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4 | 其他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1、受理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生儿父(母的)的报告后,及时做好核查准备工作。 |
2、核查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 密。 | |||
3、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5 | 其他权力 |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申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6 | 其他权力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1、调查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 密。 |
2、决定阶段责任: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4、事后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7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之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 |
2、初审环节责任:调查收集违法证据; | |||
3、执行环节责任:受托作征收抚养费书面决定、代收抚养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8 | 其他权力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征公民审查的项目内容及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应征公民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应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需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提出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
4、事后监督责任:将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9 | 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 1、组织和实施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20 | 其他权力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1、组织和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21 | 其他权力 |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 1、养护和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22 | 其他权力 |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168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3 | 其他权力 |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申请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4 | 其他权力 | 确定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 | 1、划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及法定程序对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确定 |
2、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造成不良后果进行事后监管责任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5 | 其他权力 | 配合开展超限超载货运源头治理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6 | 其他权力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 1、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27 | 其他权力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8 | 其他权力 | 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辖区内水工程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水工程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水工程保护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9 | 其他权力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申请廉租住房审核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0 | 其他权力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1、救助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2、事后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保证救助工作的成效。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31 | 其他权力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1、救助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
2、事后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保证救助工作的成效。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32 | 其他权力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申请调解应提交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解工作。做出不予调解决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 |||
3、监督调解执行阶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3 | 其他权力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有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违法行为的,乡镇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强行以资代劳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 |||
5、执行阶段责任:依照事实、证据,限期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4 | 其他权力 | 社区戒毒 | 1、处置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2、事后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同时做好监管,防止吸毒人员复吸。 | |||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5 | 其他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1、预防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36 | 其他权力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1、调查处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37 | 其他权力 |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 1、组织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2、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38 | 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1.接收阶段责任:协助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收容所及辖区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
2.处置阶段责任:协调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及所在单位共同对所外就医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并将情况及时反馈收容所。3.执行阶段责任:协调各单位做好收容教育人员的帮教工作。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9 | 其他权力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决定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 |||
5、执行阶段责任:依照事实、证据,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监护责任。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0 | 其他权力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决定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 |||
5、执行阶段责任:依照事实、证据,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改正。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1 | 其他权力 |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隐患及时制止,并向审批部门报告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切实落实安全工作方案等预案。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2 | 其他权力 | 设立建设气功站点的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核环节责任: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 |||
3、审批环节责任:在法定时间完成审核,报管辖部门审批。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43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测量标志的协助保护 | 1.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辖区内测量标志的完好性进行巡查,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2.处置阶段责任:对发现区内拆卸、移动测量标志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种;在距测量范围内挖沙、取土放炮、采石架设高压线等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工作。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4 | 其他权力 |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2.处置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文化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文化经营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5 | 其他权力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
4、送达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并及时送达,将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6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初审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7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的初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初审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8 | 其他权力 |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初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初审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9 | 其他权力 | 就业救助的初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初审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0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的初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初审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1 | 其他权力 | 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应急演练 | 1.宣传责任: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
2.组织演练责任:提高公民在气象灾害中应急救援的能力; | |||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2 | 其他权力 | 气象灾害预防措施 | 1.准备责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安排本地的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 |
2.检查责任:根据气象的变化情况,对相关的重点防御事项进行检查; | |||
3.信息报告责任:对气象变化可能导致灾害的情况进行信息上报和灾情上报;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3 | 其他权力 | 气象灾害灾后恢复重建 | 1.灾情调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 |
2.恢复重建责任: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 | |||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4 | 其他权力 |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处置和上报 | 1.应急处置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
2.上报责任: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5 | 其他权力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1.过渡安置责任: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
2.恢复重建责任:及时组织修复损毁的生产设备; | |||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6 | 其他权力 |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1.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加强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
2.应急处置责任: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
3.上报责任: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 |||
4.善后处置责任: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7 | 其他权力 | 河道管理 | 1.维护责任:按照规定对河道进行日常维护; |
2.检查责任:对河道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 |||
3.处理责任:调剂解决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等工作,确保河道安全;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8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供养、终止供养的初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虽未申请,也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
2.初审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供养救助对象和退出供养救助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9 | 其他权力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1.宣传责任: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
2.应急预案演练责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
3.检查责任:检查安全风险; | |||
4.应急处置责任: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 |||
5.上报责任:及时上报事故; | |||
6.善后处置责任: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 | |||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0 | 其他权力 | 汛期防汛物资准备和保管 | 1.储备责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 |
2.保管责任: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安全和使用质量; | |||
3.物资归还和赔偿责任: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赔偿或作其他处理;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1 | 其他权力 | 汛前安全检查和准备 | 1.宣传预防责任: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并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 |
2.汛前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 | |||
3.问题处置责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2 | 其他权力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查。 |
2、准备责任: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 |||
3、组织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63 | 其他权力 |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安全检查。 |
2、设立责任: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