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23日第2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二、承办机构
佛子岭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劳动者、就业援助对象
四、申请条件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零就业家庭成员;
4、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家庭经济困难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五、申报材料
低保证明、大龄未就业证明、残疾人证明等
六、服务流程
根据申请人符合的条件进行开发和安置工作岗位。
七、办理时限
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佛子岭镇人社所
电话:0564——5523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