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 义务教育经费的补助标准及分配方式:
第七条 免除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8个地改市(含县改区)按5:5比例承担,其余8市(含市辖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第八条 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第九条 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第十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十一条 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平均贫困面,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要统筹安排实施。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