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项目资金来源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5-08-26 00:00  字体:[  ]

艾滋病:对艾滋病人,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文件依据:霍山县财政局《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霍财民〔2014〕66号)

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

霍财民〔2014〕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33项民生工程实施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11号和市财政局财预字(2014)10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4年33项民生工程中涉及县级财政分担的资金筹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按不低于10%增长,具体标准由县 民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合理确定。县财政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补助发 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将全额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并实时调整。2014年 我县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执行市规定政策,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为年人均2920元,省补助年人均1380元,县财政配套年人均154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 年人均2200元,省财政补助年人均1380元,县财政配套年人均820元。上述标准不含临时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同时,按照10:1配备管理人员,补 助管理人员工资每人每月800元,按照供养人员每人每年600元补助管理费,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考虑。

农村敬老院建设:每张床位投资11000元,其中省级7190元(预算内5460元,福彩公益金1730元),县财政3180元(预算内1680元,福彩公益金2130元。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全部由省级统一安排,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省福彩公益金安排一部分。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解决,同时省财政继续将此因素纳入一般转移支付范围,对困难市县给予支持。

保障性住房建设,每套省级补助5000元,除去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县配套补助标准:廉租房每平方1500元,公租房,其中: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租房参照廉租房补助标准,企业投资新建的公租房参照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造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他资金通过市、县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县财政补助每套1000元。

五、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 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政府补助部 分,中央和省每户综合补助10500元,其余由县承担。除政府补助外,其余由受益农户自筹。?

六、山区库区农村危房保险

保险费每户16元,由省与县财政按4:6分担。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每人每年15元,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每人每年30元,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八、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省与县财政按8:2比例承担。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在2013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级、二级救助标准由每年726元增加到800元;三级残疾人救助标准由每年360元增加到400元。

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1)按国家文件既定标准,对听力、肢体、智力、孤 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免费开展康复手术、提供相应辅助器具、并提供康复训练。任务数以国家“七彩梦”项目任务为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2)增加装配 假肢和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承担;(3)按每人每年1.2万元标准,对残疾人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补助,省与市级财政按8:2分担。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每例补助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检查、用药、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药费补助项目。每人每年1000元,省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九、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5%、种植场 (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 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助25%,农户承担20%;公 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

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塘坝清淤扩挖,0.5-10万立方米塘坝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0.5万立方米以下塘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补助。农村河沟清淤整治、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电井修复和新建、小型水闸除险加固、一般中型灌区建设等六项所需资金均由省级财政进行补助。

以上由县财政按《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进行补助,市财政给予奖补,其余由乡镇、村及群众自筹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每座平均投资100万元,省以上财政每座补助50万元,县财政每座补助50万元。

一般中型灌区建设,省财政按平均每亩100元给予补助。

末级渠系,纳入项目建设补助和群众自筹。

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每解决1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核定农村居民人均投资标准为500元(农村学校师生标准为300元)。中央承担80%,省级分担10%,县级承担10%。受益农户不承担主体工程配套投资,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等费用。

十二、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 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2〕29号)确定的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不同类别,分重建、加 固、维修等,分类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由县级承担。

十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按照我省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依据农业人口等因素,按照补助和奖励形式进行分配。省级资金分配适当对山区、库区、贫困地区倾斜,同时考虑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县财政按照农业人口人均20元标准予以补助。

十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由中央、省、县三级分担,中央与地方负担比例为8:2,地方部分省与县分担比例为8∶2。

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县财政应承担50%。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省与县按8∶2的比例分担。

中小学校舍维修经费,根据现保障标准和学生数测算所需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分担50%。

十五、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 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与县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十六、就业促进工程

就业技能培训,按人均600元标准补助;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财政补贴标准由县财政、人社部门研究确定;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就业,对皖北和大别山区按人均12000元标准补助,其他地区按人均8400 元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按人均4500元标准补助。以上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4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标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20元,省财政补助85元,县财政配套15元。

十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4年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20元、省财政补助85元、县级配套15元。

十九、城乡医疗救助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白血病、尿毒症、艾滋病患者等有特殊困难的重点救 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所需资金通过公共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除中央和省财政给予补助外,县财政按不低于上年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 量(含中央补助部分)1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对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省财政按每例每年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一、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每人补助3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婚前健康检 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县按1∶1比例分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每个补助100万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儿童计划免疫 接种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元。

二十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 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2014年,省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标准每人 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以后逐年提标,逐步实现城乡统一。国家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承担50%,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 担。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按50%比例负担。

二十三、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完成20户以下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工程,每个村补助6000元;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改造,资金除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外,由县财政给予40万元资金配套(根据霍广字【2013】27号)县长批示精神)。

二十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执行省规定标准,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散居600元/人月,集中供养1000元/人月。所需经费中央和省补助50%,县财政负担50%。

二十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按照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二十六、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

每个服务点补助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每个乡镇、社区服务点1万元,其余部分,由省、县按7∶3比例分担。

二十七、农村清洁工程?

财政对1万人以下规模的乡镇每个乡镇投资120万元,1-3万人规模的乡镇每个乡镇投资130万元,3万人以上规模的乡镇每个乡镇投资160万元。所需资金,省与县按7∶3比例分担。

二十八、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

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有效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使次均门诊、住院药品费用降到合理水平,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对诊疗人次增量部分而增加的补助由县财政按照规定核定后承担。??

二十九、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和文化站免费开放,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 给,进一步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中 央财政分担50%,其余部分省财政分担50%,县财政分担50%。博物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由中 央、省财政给予补助资金。

三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进一步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在全县134个行政村,对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 点、农家书屋、农村文艺演出活动、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农村体育活动实施补贴,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1万元,由中央、省、县财政按5∶3∶2比例分担。具体用 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2000元;农家书屋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艺演出活动每村每年 2400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每年6场,每场平均200元)。

2014年,为进一步丰富我省农村文化活动中“送戏下乡”内容,一次性提标2000元,由省、县财政按1:1分担。

三十一、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奖补

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建设目标,大力培育中心村、整治自然村、提升特色村。除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县财政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

三十二、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

改建乡镇公办幼儿园,每平米补助5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其余部分由省、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新建乡镇公办幼儿园,每平米建设标准1200-2000元,中央、省级按8∶2 予以补助。

三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60元;省和县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上述三十三项民生工程,除另有政策规定外,依然执行省政府原定政策。各乡镇,牵头 部门要主动与县财政部门联系,明确计划任务,认真测算民生工程财政投入。确保年初预算安排中,民生工程配套资金不留下硬缺口。由于政策计划调整,预算安排 不足的,县财政将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动支预备费、预算超收等方式,足额安排。要及时拨付民生工程资金,确保工程实施的需要。凡应直接发放 或补助到人的资金,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凡是按人数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 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 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要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 拖欠民生工程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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