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标准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5-08-26 00:00  字体:[  ]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社〔2009〕1848号)的规定,参 保大学生暂实行省级调剂金办法,待新的政策出台后调整。

(二)保障范围

1、大病救助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镇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以上的部分按比例报销,设定封顶线,城镇居民(含大学生)为16万元,未成年人为20万元。

2、大病补充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镇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3、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偿。

(三)保障水平

1、起付标准。(1)大病救助保险。2015年城镇参保人员(含大学生)住院费用为8万元;未成年人住院费用为12万元。(2)大病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根据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5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2、支付范围。(1) 大病救助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支付范围严格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2)大病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 录”内,但可根据医疗救治需要放宽至合规费用。合规费用仅限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以下项目不纳入支付范围:

(a)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b)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c)《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d)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e)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f)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g)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如PET-CT;

(i)美容、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j)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k)统筹地区规定的其它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

3、支付比例。(1)大病救助保险的报销比例为85%。

(2)大病补充保险补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费用分段比例

起付标准(元)

补助比例

20000—100000

40%

100000—200000

50%

200000以上

60%

(3)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未成年人 (含在校大学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急诊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000元; 导致伤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符合国家颁布标准1-10级,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4000-400元(1级4000元,2级3600元,3级 3200元,4级2800元,5级2400元,6级2000元,7级1600元,8级1200元,9级800元,10级400元);导致意外死亡的一次性 补偿10000元。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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