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到2015年,基本解决全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市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各县区年度建设任务。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各县(区)要根据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县级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组织技术力量于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区)水利(务)局审批;新建、技改或扩大规模达到千吨万人(含)以上水厂必须另行编制初步设计,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利局审批。
(二)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确保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三)建立水质检测体系。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具备专业的水质检验人员,制定水质检测管理制度,负责开展和做好辖区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和管理工作。规模较大水厂须设立水质化验室,规模较小水厂可配备自动检测设备或简易检测设备,提升日常水质检测能力。各县(区)要科学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建立水质保障长效机制。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其他县,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的部分,省级分担50%,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承担。各县区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抓住国家加大水利投资的有利时机,加快前期工作力度,确保2015年基本解决全市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市政府将安排一定资金对县(区)实行以奖代补;县级承担的资金,县(区)财政应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额予以落实。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列入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受益农户不再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配套资金,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费用。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组建项目法人,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要落实建后管理主体。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勘测设计费用将根据勘测设计成果的质量,实行优质优价。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市、县(区)水利部门都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均要进行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对录用的各类管径PE管材应抽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各县(区)要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利局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沿程主管线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桩。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市、县(区)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以县为单位建成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应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纳入县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落实专门管护人员和一定的管护经费,负责开展和做好辖区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应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管理,具体水价制定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美好乡村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省政府已将农村饮水安全覆盖率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区,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