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2-07 16:35 信息来源:东西溪乡人民政府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逐步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霍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13﹞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直相关单位及衡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或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及其社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严格把关。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凡提出申请的保障对象,都要严格按照社区、镇政府(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及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进行。
  3.   坚持特殊群体优先。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和房屋被征收户。

  二、时间安排

  2016年3月10日--5月27日。

  三、保障任务

  1.  实物配租:2016年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为2014年政府投资建设的花园南路公租房35#、36#楼,共128套。
  2.  租赁补贴发放:2016年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保障标准

  1.  实物配租: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原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即1.55元/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即4元/月/㎡。
  2.  租赁补贴发放: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3人(含3人)的,按6元/人/月/㎡发放;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3人(含3人)的,按4元/人/月/㎡发放;发放依据以低保证或户口簿载明的实际人数为准,超过3人的,按3人发放。

  五、保障方式

  1.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人口中有年满70周岁(1946年1月1日前出生)的老年人、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人等特困家庭优先保障;
  2.  申请对象只能申请一种保障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其中新就业职工只能申请实物配租;
  3.  申请实物配租的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分配排序,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轮候对象数量结合房源情况制定分配选房规则,组织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选房,入住房号由申请人随机抽取,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签订合同、开户等);
  4.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若未摇到房号,可以享受租赁补贴;
  5.  未婚的新就业职工两人构成一组,共同分配一套公租房(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六、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

  1.  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的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在2016310日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衡山镇、县经济开发区或高桥湾现代产业园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5㎡及以下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700元(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其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年度城镇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

(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1.  申请实物配租的新就业职工,必须在2016310日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地在衡山镇、县经济开发区或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公招人员;

(2)办理录用手续未满5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及以下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1.  下列收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6)其他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1.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不满2年的;
  3. 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回迁房安置协议尚未交付房屋的;
  4. 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的;
  5. 有机动车辆的(不含三轮车、摩托车),其中用于维持生计的机动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新就业职工除外)。

  七、审核程序

  (一)申请(时间:2016年3月10日--3月25日)

  1.  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须向居住地的社区或管委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民政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低保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人均月收入证明(原件);

(4)无住房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无住房证明和住房租赁协议(原件),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由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审查后,集中向所在社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人社、组织部门出具的录用证明(原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无住房和未租住公房的证明(原件)。

  (二)初审及公示(时间:2016年3月26日--4月20日)

  社区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衡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或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由衡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或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在社区(或现居住地)和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及公示(时间:2016年4月21日--5月27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房产、公安、人社、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房屋、车辆、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为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八、有关要求

  1.  申请人如对审核、公示内容及程序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2.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  参与审核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阳光”操作。凡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  取得实物配租的租赁期限为1年,到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租赁期内,如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反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住房补贴发放实行一年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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