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东西溪乡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二、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次会议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代表提出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如果内容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四、代表向本次会议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或主席团决定其他办法办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查即终止。
五、在会议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整理后提出处理意见,交人大主席团分别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表格认真填写,要求一事一案,字迹端正清楚,提案代表和联名代表均须本人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