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政策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5-06-30 00:00  字体:[  ]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改善敬老院设施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逐步缩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农村住户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0%的差距;2015年底,农村敬老院新增床位数3950张。

  三、实施内容

  (一)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持有我市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7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5]3号)文件要求,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36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按照“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调整为2420元/人年。从2015年1月起执行。

  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补助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①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③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

  ①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②供养对象实行县(区)、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街道)一柜,一村(社区)一档;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二)农村敬老院建设

  1、建设目标

  2015年,全市新增农村敬老院床位数3950张。

  2、建设及补助标准

  ①农村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等规范标准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福函〔2009〕260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2]101号)执行。

  ②建设成本由各地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结合实际建设标准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每张床位11000元。市财政按照六政办[2012]101号实行“以奖代补”。

  ③农村敬老院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由县(区)财政另行安排解决。

  3、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4、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至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排定项目实施顺序,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2、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3、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

  1、2015年,省财政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51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辖区按年人均108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为推进各县(区)集中供养提标,省财政对我市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提高至月人均300元的,按照实际供养人数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奖补。

  2、2015年,敬老院建设每张床位财政补贴不低于11000元,其中省级承担7190元(含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其他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三)资金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

  五、保障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订本级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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