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5-06-20 00:00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和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2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是指省、县财政安排和省、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扩建、设备购置以及基础设施改造等方面的专项经费。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经费,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渠道:
1、省、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省、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3、其他用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补助及配套标准
根据各乡镇承担的新增五保集中供养任务数,按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8400元的定额测算补助。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院民住房建设和附属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冲抵各级财政安排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经费、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不在8400元的补助标准之内。
        

第三章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和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专户。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民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任务及各乡镇五保供养对象分布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确定新增五保供养床位拟建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床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民福字[2009]45号)的要求建设。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乡镇对工程建设用地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等,按规定予以保障和落实。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工程启动时拨付补助额的50%,土建工程完成后拨付补助额的30%,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后拨付补助额的20%。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虚报有关情况骗取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或审计,如发现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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