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磨子潭镇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辖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均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规划、旅游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公路、电力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条 建设用地选址在符合第一、二条的前提下,坚持节约用地,群众自愿,支持发展,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1、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供地面积建设;2、农宅建设要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家庭人口五人以下的户,宅基地不超过160m2,家庭人口超过5人且不再分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 m2。宅基地出卖或出租后,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第五条 新建的建筑物要经济、实用、美观、大方,同一地段按照统一样式建设,房屋开工前要向国土中心所报送建筑图纸或由国土中心所根据规划指定建筑风格。
第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县有关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镇国土中心所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符合政策回乡定居人员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四)原宅基地因国家依法征收或集体经济组织因公共利益需要予以收回的。
第八条 农民建房报批程序:
建房户书面申请,经本村民组2/3以上农户签字(盖章)后,递交村委会。村委会、驻村负责人结合各项规划、法律法规予以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并由村干部专人报送国土中心所。国土中心所会同村委会、驻村负责人现场勘察,界定用地范围,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完善审批材料后向上级报批,批准后供地,国土所放线后方可施工。村委会负责人监管建房户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等使用土地,并确保房屋建筑风格符合要求。房屋建成后,按规定应拆除旧宅的建房户要自行拆除旧宅,达到耕种条件。
第九条 各村委会主任为辖区内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包组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用地建设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用地应及时制止。因监管不到位,造成违规违法建设的,自行负责恢复土地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对规划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严禁擅自口头承诺做人情批地。镇政府每月上旬召开一次镇长办公会,对项目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严禁私自倒卖,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批准进行建设的,必须限期拆除,并报上级部门严肃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