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霍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学生资助资金来源及分配标准为:
第五条 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初中生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第七条 生活费补助资助比例由县级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