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承担费用的清单:
1﹒医疗机构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患者继续滞留住院的,或不具备基本诊治条件而截留患者住院而产生的费用;
2﹒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发生的费用,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医嘱外滥用药发生的费用;
3﹒诱导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到药房或门诊购药的费用(医保部门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4﹒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而产生的费用;
5﹒将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支付的费用;
6﹒将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串换成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7﹒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或者冒用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身份产生的医药费用;
8﹒使用临床试验类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
9﹒医疗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用;
10﹒其他违反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兜底保障规定产生的医药费用。
患者自负费用的清单:
1﹒在非协议或暂停协议医药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用(急诊急救除外);
2﹒符合出院标准或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条件,拒不出院或转诊产生的医药费用;
3﹒患者经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后,符合转普通病房继续治疗的,因患者或家属不愿意转科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4﹒入住特需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等产生的医药费用;
5﹒膳食费、交通费(含救护车费)、生活护理费和其他特需医疗服务费;
6﹒患者个人或家属自行要求的医药服务产生的费用;
7﹒基本医保规定的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8﹒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费用;
9﹒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等产生的费用;
10﹒其他违反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兜底保障管理规定产生的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