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填写《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和《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组公示。村民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调查异议成立的,撒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村级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内公示,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政府。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即申请、审查、上报。
(四)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政府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联合审核工作,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对于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的,经审查,7个工作日之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pdf
宅基地使用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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