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事关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当前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被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2005年以来,我市紧紧把握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契机,采取以“集中式供水为主,分散式供水为辅”的方式,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供水能力。“十三五”期间,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前三年全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精准扶贫任务,实现我市442个贫困村村村通自来水,解决近70万贫困人口饮水问题。后两年对规划内标准偏低、规模偏小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进一步提升农村安全饮水保障水平。目前,我市已建成农村饮水规模化供水工程90个,小型集中供水工程412个,设计供水能力39万立方米/天,实际供水量26万立方米/天,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成效显著。但由于我市地理环境特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多变,管理任务重、难度大。普遍存在建后管护薄弱,建后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水量和水质保障、长效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把农村饮水安全成果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六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从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源保护与安全管理、扶持措施等方面入手,建管并重、多措并举,着力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机制。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和内容
(一)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卫计、环保、住建、国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工作。
(二)建立长效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行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科学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工作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编制,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四)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程序
《办法》以建设规模为划分依据,规定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具体分为确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清产核资等几个阶段。
(五)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办法》规定,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六)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
《办法》规定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即供水单位)。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七)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和用水管理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示。
(八)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安全
《办法》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和设施保护范围的禁止事项。
(九)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扶持措施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供水单位所收的水费中提取;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在用地、税收、用电方面的保障或者优惠,《办法》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十)强化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