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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意见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6-25 10:21 信息来源:霍山县上土市镇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二)坚持稳定、规范、有序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以农业产业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引导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探索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
  (四)农民可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在土地流转时,农户可以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五)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委托土地流转时,农户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调换土地等方式妥善解决。
  (六)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
  (七)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土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后的农闲宅基地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
  三、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八)支持专业种养大户、种田能手、外出务工经商的回乡创业者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此类经营业主可参与全市“神农杯”创业竞赛活动。
  (九)支持农民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可将入股的承包土地量化到人实行集中经营,也可以集中对外招标农业开发,收益按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
  (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集中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时,可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或订单农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
  (十一)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
  (十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四荒”地、农户自愿放弃的承包地以及经整理和置换新增的耕地,实行统一经营,流转或发包给业主进行规模经营。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化解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等。
四、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对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除国家和省政策奖补外,市、县区连续三年另行给予奖励。对受让面积100-1000亩的,每年每亩奖励20元;受让面积1001—2000亩的,每年每亩奖励30元;2001—3000亩的,每年每亩奖励40元;3001亩以上的,每年每亩奖励50元。对单季流转冬闲田从事午季粮油生产的,奖励标准翻一番。上述奖励资金市、县区按3:7的比例承担,自2009年起执行。
  (十四)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为辅助生产管理建造简易设施的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
  (十五)鼓励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投入。对受让面积大,流转期限长的经营主体,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土地规模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加快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
  (十七)认真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把流转土地在1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重点参保对象。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防灾减灾项目扶持。
  (十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出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自主创业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在自主创业时,可参照执行城镇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跨区域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二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二十一)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调处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农村土地流转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除承包方将土地将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采取委托方式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有资格的组织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十三)农村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以采取现金计价,也可以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的方式。合同内容应包括国家惠农补贴由谁享受、承包风险如何处理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低价流转承包土地。
  (二十四)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除原流转合同另有规定外,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二十五)做好土地流转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掠夺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六、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农村土地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经营业主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土地流转和纠纷仲裁工作专项经费。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先进典型的支持和指导,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市政府将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正确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认识,形成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氛围。
  (二十七)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配套措施。市农业、林业、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交通、水利、建设、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订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搞好各项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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