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土市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政字〔2023〕81号
各村,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上土市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土市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上土市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镇域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霍山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镇域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镇域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镇域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聚焦企业经营、充装储存、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镇域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2.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要求县直有关单位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4.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对不合规气瓶进行报废处理。
5.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加强对镇域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震慑效应。
7.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支持县直相关单位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8.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查封扣押。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协助县直有关单位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9.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10.发现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协助县直有关单位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1.发现未取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12.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3.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14.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15.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理。
16.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17.对地下室、半地下室、储藏室等违规存储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排查劝阻,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县直有关单位。
18.大力宣传《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加大查处力度,支持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处罚。加强对固定摊群点和流动摊点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用气意识。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9.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加强监管执法。
20.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销售企业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21.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对打通“最后一公里”的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无燃气警示标识,钢瓶超载、倒放、叠放等行为加强监管执法。
22.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县直有关部门。
23.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24.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协助县直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全面压实安全责任
25.各村、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镇域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压实属地行政村管理责任和燃气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日常巡查,对本辖区内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网格治理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谨防出现燃气管理中的漏洞和盲点。
26.各村、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燃气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应急等各环节的全链条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推动燃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27.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28.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29协助县直有关单位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及时通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0.协助县直有关单位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
(三)完善管理制度
31. 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建议县直相关部门及时将其清出市场。
3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相关要求,严格镇域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监管,推动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33.协助县直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监管的要求,落实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镇市场监管所要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并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34.突出“案例教育法”,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横幅、宣传栏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35.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推动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村、医院、学校等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中旬至2024年元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镇域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宣传培训。镇、村两级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T3825-2021)《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检查“十看十查”》等内容,进一步明确餐饮经营单位、居民用户、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景点等燃气用户检查内容和标准,镇村干部要通过学习教育熟知检查标准、知道“查什么、怎么查、怎么改”,切实提高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2.排查方式。镇安委会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市场监管所、公安派出所、安监所、村镇建设办、城管执法分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第四中队、县交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五中队、消防中队、上土市中学、上土市中心校、医共体集团上土市中医分院、卫生健康办、民政办等相关部门和属地行政村,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
3.建立台账。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4.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5.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支持配合县直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6.督导检查。镇安委会将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村、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相关检查工作。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镇域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镇域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镇域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镇域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镇域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土市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领导组(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镇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村、各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上级部门。各部门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和专班小组,设在镇安监所。
(二)压实相关责任。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通过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镇村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行政村的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村组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燃气安全监管力量,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村、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严格信息报送。镇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领导组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为余玉东同志、联络员和专班办公室主任为文鹏同志,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将相关信息上报镇工作专班办公室。各村、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并及时向镇安委办、镇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领导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1.上土市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领导组和工作专班小组名单
2.全县城镇燃气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照表
附件1
上土市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领导组名单
主 任: 刘均奕(党委书记)
杨 帆(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主任: 何文彬(人大主席)
许 刚(党委副书记)
汪 洋(党委副书记)
唐海云(乡村振兴专员)
杨 脉(党委委员、副镇长)
周 迎(组织委员)
徐良国(宣统委员)
宋大山(政法委员、人武部长)
储 峰(副镇长)
郭 瑞(副镇长)
程晓依(人大副主席)
张 亮(三级主任科员)
成 员:程 铮(党政办)
何祥田(财政所)
杜如胜(卫健办)
徐 进(派出所)
余玉东(市场监管所)
孙 伟(司法所)
文 鹏(安监所)
杨宝成(人社所)
张 政(规划建设和综合执法分局)
陈发兵(退役军人事务站)
何祥德(村镇建设办)
黎春林(农综站)
储铭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第四中队)
涂 亮(县交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五中队)
许礼和(林业站)
王 成(水保站)
陈 刚(国土所)
张金甲(乡村振兴工作站)
张明海(民政办)
蒯学玉(纪检办)
苏佩玉(生态环境办)
朱永鑫(综治办)
孟晓松(食安办)
陈 飞(宣传办)
龚本友(上土市医共体集团)
苏 晟(上土市中学)
戚如坤(镇中心校)
张 健(供电所)
李 圆(镇消防中队)
领导组下设专班小组,组长为余玉东,办公地点设在镇安监所,专班办公室主任由文鹏兼任,专班小组成员为镇市监所和安监所全体成员。
附件2
全县城镇燃气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对照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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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类型 |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充装企业 □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 |
单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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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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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重点 |
结果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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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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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配置,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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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制定、公布风险研判、岗位消防责任、燃气设备每半年检测、故障处理、燃气泄漏应急处置等消防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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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是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等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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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制定、公布风险研判、岗位消防责任、燃气设备每半年检测、班前提示班中巡查班后关阀、故障处理、燃气泄漏应急处置等消防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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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是否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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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是否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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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等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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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时是否设置专用气瓶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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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是否分开放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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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问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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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是否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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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是否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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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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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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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是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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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高层民用建筑是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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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是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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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以及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是否设置用气设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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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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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承诺 |
对检查发现以上第 项问题,承诺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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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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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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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乡镇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