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上级政策】霍山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01 16:48 信息来源:霍山县太平畈乡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我县境内城乡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560元的,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人纳入低保。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支出型贫困居民,可按户纳入低保。其它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按人纳入低保。城乡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基本原则

1.应保尽保。以户为单位,所有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要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属地管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3.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要主持召开村级(社区)民主评议会议,评议人员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小组成员主要是由乡镇驻村干部、村委会成员、村监督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的三分之一,村委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为9-15人,且为单数。乡镇驻点负责人要参与低保评议全过程并签字。低保评议要以户测算、按标施保、评算结合、客观公正。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五)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存档。

4.张榜公示。村(居)民主评议后为第一榜,乡镇审核确认为第二榜,县民政局审批后低保对象要进行长期公示。每一榜都要有底稿、照片可查,要注意保护个人及未成年人隐私。

5.公平公正。要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推行低保听证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严格实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备案制度》,严禁未经民主评议或听证,随意进行增补低保对象。

6.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增发或停发,新批或核销,都要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所有低保对象都要进行年度核查、一年一评。

三、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家庭收入测算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农村以年为单位,城市以月为单位),主要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等,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福利、遗属补助、失业保障金;

2.从事林业、农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3.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4.征地所得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四、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要重点做到四查四看,一查居住环境,看拥有生产资料情况;二查健康状况,看有无劳动能力;三查活动场所,看从事职业;四查子女收入,看有无赡养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一)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二)现在能满足生活条件居住房又新建住房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及经营性门面(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置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楼房的;

(十三)家庭有营运性车辆(农用车除外)、小轿车、工程机械或拥有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十四)家庭成员(父母、夫妇或子女)是公职人员或享受养老金及退休金的。

五、申请审批程序

凡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照低保政策进行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批准后的低保对象,要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监督。

六、保障标准

批准享受城乡低保的人员,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A类人员低保金按不低于低保补助水平的30%增发低保金,B类人员按不低于低保补助水平的20%增发低保金,实行动态管理。

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七、资金管理

经批准后的城乡低保对象,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低保证,所享受的低保金纳入涉农资金专户,实行按月打卡发放。

 

 

霍山县民政局                 霍山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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