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01-08 00:00  字体:[  ]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

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使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省民生办印发的《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民生办〔2014〕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比照接受政府委托学校的学生与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各地不得以未接受政府委托为由,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排除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范围之外。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资金,已包含在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资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资金总额中,其中省以上承担部分,已足额下达。市、县(区)应承担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市、县(区)按照现行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资金分担办法予以保障。

三、各地要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读在籍学生人数和当年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学杂费减免。各地学杂费减免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直接打卡发放给学生或补助到校后等额核减学费等方式进行,要确保这笔资金最终补助到学生。

免费教科书由省里统一实行政府采购,提供种类和方式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致。

各地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也要按照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一样的补助标准补助生活费。

今后若遇政策调整,再按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减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监管,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数进行认真核查,严禁虚报冒领,严禁任何形式的克扣、截留、挪用。要把民办义务教育减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作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考评的内容。

五、各地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公示力度,在学校醒目位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减免学杂费的政策和标准,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的对象和范围,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教育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核拨到校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等额核减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要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并做到亮证收费;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检查,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减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后提高其他收费标准、变相抵消此项惠民政策效果的现象发生。对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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