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人口[2014]17号自2014年1月起,对于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4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7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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