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委〔2023〕44号
各村、社区:
为适应征兵新形势,提高征兵工作质效,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制定《衡山镇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衡山镇委员会
衡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衡山镇征兵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条 镇人民武装工作领导组按照县征兵办下达的年度征兵任务,将网上报名人数、进县站体检人数、“双合格”人数等指标分解到各村、社区。
第二条 对外地返乡在衡山镇应征的大学生,只要参军意志坚定,在征兵结束后,各村、社区可按照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征兵激励政策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霍政秘〔2023〕4号)文件要求,给予每人500元标准的差旅费补助。
第三条 对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的村或社区,每超额1人,奖励征兵工作经费10000元;对未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的村或社区,每缺额1人,从年终转移支付工作经费中扣除10000元。因名额受限未送入部队的体检、政治考核“双合格”应征大学生,纳入该村或社区完成的任务数。
第四条 每发动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并成功入伍的,增加工作经费奖励3000元;每发动一名大学专科毕业生并成功入伍的,增加工作经费奖励2000元。大学在校生、高校新生、高中生不纳入奖励。
第五条 对应征青年入伍后因思想原因坚决要求退回的,对该户处罚体检、政治考核、役前训练等相关费用,由所在村或社区负责收缴上交县征兵办。
第六条 应征青年入伍后因身体、思想、政治等原因导致退兵的,对负责征集其参军的村或社区处以10000元/例的处罚,并不算完成征兵任务。
第七条 未完成全年征兵任务的村或社区书记要在全镇大会上进行表态发言;连续两年未完成征兵任务的村或社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评先评优;连续三年均未完成征兵任务的村或社区,该村或社区书记就地免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衡山镇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