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霍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18 08:24 信息来源:本单位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解决。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三、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备、运输等。

  四、县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五、遭受自然灾害后,县民政部门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各项补助资金,并按救灾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当地救灾资金安排情况。灾情稳定后,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六、救灾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后的灾情提出分配方案,并与县财政部门会商后及时下拨。

  七、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全县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八、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九、县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十、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十一、从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救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县民政部门、县慈善会专项接收的救灾专项资金统一转缴县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按照《安徽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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