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县(区)人民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资金奖补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年利用秸秆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含1000吨)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
(二)奖补条件。在六安市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秸秆制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原料化利用等;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
(三)奖补原则。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多用多补,分档奖补。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应与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结算票据吻合。
(四)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省财政补助70%,市县财政配套3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0%,县区财政承担20%。
对年利用农作物秸秆(在自然含水率以内)1000吨以下的企业,参照上述标准通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进行补助。
(五)奖补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或指定一个部门应在每年3月10日前与企业签订秸秆收购利用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并对年度秸秆收购利用量及财政奖补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约定,协议由企业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环保、农业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附各协议复印件,于每年3月20前分别报市环保局、市农委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市环保局、市农委汇总后分别报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作为省分配年度奖补资金的依据。
(六)资金下达。省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市级配套奖补资金实行预拨,各县区市级配套资金分配数额,根据奖补标准和省确定的奖补资金数额确定,当年进行清算。县(区)应按市确定的配套比例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企业所在县(区)于每年4月底前将不低于70%的协议奖补资金预拨到企业。
(七)资金清算。每年12月底前,获得奖补资金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应将年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附件3)报县(区)环保、农业部门。县(区)环保等部门通过联合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当年实际收购利用秸秆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当年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各县(区)于每年2月20日之前将资金清算情况报市环保、农业部门。每年2月底前,各市环保、农业部门将上一年度全市资金清算情况(附件4)上报省环保厅、省农委。
(八)资金使用范围。省级以上奖补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秸秆腐熟剂研发和秸秆生物有机肥生产;
2、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机械装备购置;
3、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
4、建设规范的秸秆收储点;
5、建设秸秆收储运销网络;
6、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
7、建设秸秆电厂及秸秆电厂加快技术升级改造;
8、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省级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及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
(二)资金分配。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额、入园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个数、入园企业秸秆转化利用研发投入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园区秸秆利用企业产业化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补。对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视质量和规模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按贷款利息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入园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其中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央、省奖补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时,均应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规范界定开支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与收购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对企业收购利用数据及奖补资金预拨清算金额情况,在市县两级环保、农业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明确界定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市、县环保、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对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及秸秆产业园区秸秆收购利用量等数据的统计核实,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意见,并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配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县区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实际,制定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堵塞监管漏洞。
第八条 各县(区)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扣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县区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财政、环保、农业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