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18 08:16 信息来源:霍山县太阳乡  字体:[  ]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省医疗保障局在组织专家遴选、评审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加强基金使用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

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联系,如涉及临床确需使用而未纳入《目录》范围的药品,可向待遇保障处提出调整申请 ,经组织临床专家评审后,可适当调整。

三、《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参照住院政策确定。

四、除《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9号)规定的不予支付或单方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费用外,其它中药饮片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五、各地应开展慢性病门诊管理支付方式改革,试行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分病种设定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六、制定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是实行医保精细化管理的措施之一,对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规范慢性病门诊管理、有效利用医保基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根据国家目录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2019年9月9日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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