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18 08:18 信息来源:霍山县太阳乡  字体:[  ]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财社字[2004]794号文件精神和《霍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药费用的社会性资金。

第三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自愿按规定缴费收入、中央、省、市、县财政按规定配套比例补助收入、县财政专户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管中心”)支出户的利息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在县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县合管中心在县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支出专户”),各乡镇财政所在所在地金融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过渡专户(以下简称收入过渡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县财政专户用于接收乡镇收入过渡专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县合管中心转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根据县合管中心的用款计划,向其支出专户拨付资金及购买国家债券。乡镇合管办(财政所)的收入过渡专户用于暂存向参合农民收取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该账户除向县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和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月末无余额。县合管中心的支出专户用于按规定支付给参合农民的住院、慢性病门诊、家庭账户的医疗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县合管中心支出专户的利息收入按季划缴县财政专户,在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将其利息收入全额划缴县财政专户转为基金收入。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基金收入。

第八条乡镇财政所将其收入过渡专户资金划转县财政专户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划拨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划拨凭证(或复印件)除留存一份外,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转账凭证分别送县财政局和合管中心记账。县财政专户的全部银行原始凭证复印后并加盖专用印章,交县合管中心记账。

第九条财政部门监制并管理“霍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缴费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为乡镇合管办登记台账凭证;第二联为缴款人收据;第三联为财政所记账凭证;第四联报县财政局核销)。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及乡镇合管办均要建立专用票据管理台账,真实反映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缴销等情况。

第十条乡镇按县政府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会”)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收取的合作医疗基金,应及时上缴乡镇过渡专户资金,财政所每五日一次将收入过渡专户的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过渡专户月末无余额。乡镇向参合农民收取的合作医疗基金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直接上缴县财政专户,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县合管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和直接支付的医药费情况,于每月初5日内(节假日顺延)填写“霍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月度用款计划申请书”,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财政局按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县合管中心支出专户。

第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终了前,县合管中心应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县卫生局审核、财政局复核,报县合管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备案;年度终了后,县合管中心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经县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由县合管会批准,经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并报市卫生、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为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规定,县财政局按时足额向省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划缴风险基金。

第十四条县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报经县合管会批准可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使其基金收入增值。

第十五条 县合管中心在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县卫生、财政部门报送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月报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其支出专户与县财政专户对账一次。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牵头,卫生、财政部门每季度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审计局等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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