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山县美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06 09:33 信息来源:霍山县太阳乡  字体:[  ]

霍山县美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好乡村项目建设和管理,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用于美好乡村建设的村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原管理渠道不变。

第三条 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乡镇、村作为美好乡村建设实施主体,必须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

第二章 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中心村建设应以规划为引领,根据中心村的实际情况,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推进环境综合整治,改善中心村整体环境。

第五条 根据“农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美好乡村建设管理机制,由村民理事会确定申报中心村内部的道路、安全饮水、山塘沟渠整治、污水处理、亮化、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美好乡村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心村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为:村民理事会

村“两委”  乡镇党委、政府    县领导小组。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是指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实施的全程管理。

第九条  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分级管理。单项工程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招投标管理局组织操作;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会同村“两委”、村民理事会自行组织操作;对部分预算金额较小的,乡镇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打包”招标,或采用议标、邀标等方式操作,以尽量简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强化招投标监管,各类项目的招标方式、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县相关规定。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要尽量遵循合理低价中标原则。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严查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美好乡村建设实施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县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工程设计或依据标准规范施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规划或调整项目的,必须报县规划建设组审核,县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各乡镇和规划建设组要加强对美好乡村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做好监督和指导,村“两委”和村民理事会要全程参与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对建设项目加强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集中检查1-2次。

第十三条  各中心村要制定工程建设进度表,报县、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村按进度调度,县美好办及有关工作组负责督查调度,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对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项目有违背建设规划的,必须负责督促纠正。对未经审批进行建设的,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专项资金、整合资金上不予考虑安排。

第十五条  加强美好乡村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镇、村应落实专人负责美好乡村建设过程中规划、设计、招投标、项目变更、验收报告、决算、工程审计、资金拨付、报账、后期管护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

第四章 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美好乡村建设验收备案是指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及备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实施并建设完毕;(二)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合格;(三)档案验收是否合格;(四)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验收依据霍山县美好乡村建设标准(试行)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一)现场验收,核查所有建设项目和所需完成任务是否合规、到位;(二)档案验收,核查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档案是否规范、完整、真实、合法。

第十八条  建立多层次的验收制度。按照村自查自验、乡镇审查预验、县考核验收的程序进行。(一)村自查自验。项目完工后由村“两委”和村民理事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验,验收合格后报乡镇党委、政府预验。(二)乡镇审查预验。乡镇根据自查自验结果进行审查预验收,并按项目分门别类统计汇总,各项资料装订成册,以党委、政府名义上报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三)县考核验收。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验收组,由县美好办牵头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由部门组织实施的,验收合格后,按原管理渠道报账;其他经县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按《霍山县建设美好乡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责任监管

第二十条   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实施要自觉接受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县直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过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应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延误工期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影响县美好乡村建设整体进度和省市考评的,取消中心村及其所在乡镇美好乡村建设评先评优资格。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的,县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追究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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