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家庭户口簿(包括家庭人口)复印件,建房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村组审核公示照片复印件。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流程
1、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的,直接由村民书面申请交村级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村宅基地有关要求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基本农田的;
3、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村宅基地受理联系电话
霍山县太阳乡人民政府 0564-5751450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监督咨询电话: 0564-5038392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违法举报电话: 0564-5029232
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0564-5038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