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霍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06 09:30 信息来源:霍山县太阳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管理办法(试行)》和《六安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饮工程”),是指按照《霍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2005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计划所实施和调整的饮水工程,以及今后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它饮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饮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全县农饮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饮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农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规定的职责分工,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并从技术、机制等方面全力保障农饮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农饮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县乡分级负责制。清源供水公司、衡源供水公司负责其供水范围内农饮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跨乡镇的农饮工程由水源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涉及到的乡镇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饮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产权及移交

  第六条  全县已建的农饮工程为国有资产。县国资委委托清源供水公司、衡源供水公司行使其供水范围内的农饮工程国有资产管理权、水源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跨乡镇的农饮工程国有资产管理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辖区范围内的农饮工程国有资产管理权。

  第七条  县农饮工程领导组委托县水务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管理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等形式,监督、指导成立每处农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并明确乡镇分管领导。

  第九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运行管理单位可通过委托、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双方应以合同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农饮工程拍卖须经县水务局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所得收入进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农饮工程建设和维护费用。

  第十条  因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需变更农饮工程使用性质的,或遇重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变化导致工程无法使用而报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水务局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国资办、水务局备案。

第三章  水源调度和保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水源调度和保护制度,并在水源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碑。

  第十二条  与农饮工程相关的水源必须首先确保农饮工程的水质、水量、水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水源调度计划,运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计划调度。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要加强水源地及厂区保护,实行24小时适时观测、检测。特别是发现水质、水量变化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可靠。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和有可能影响水质、水量安全和水压活动时,应征得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的同意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县卫生局、环保局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并随时进行水源水质的监测、检测。

  第十五条  水源地上游及取水口附近居民要增强安全意识,协助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做好水源调度和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公告规定。

  第十六条  农饮工程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运行管理单位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  农饮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由运行管理单位或运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质、水量、水压满足农饮工程标准要求。

  运行管理单位可参照《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供水、接水、抄表、设施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源状况、取水措施、水处理工艺,水量、水压、管网分布等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值班等制度。

  第十九条  农饮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并填写运行日志。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各项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工艺流程,准确操作。

  第二十一条  农饮工程不得随意停止供水,确需停水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设立农饮工程日常运行管护补助资金,按受益人口年均3元标准,对考核合格的运行管理单位(个人)实行以奖代补;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坏修复工程、大修理费,列入县财政“一事一议”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一般不超过修复费用的50%。

  第二十三条  农饮工程应提留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费,费率应不低于年水费收入的20%。

  第二十四条  农饮工程电价执行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划定农饮工程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设施,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局负责农饮工程供水水质的监测、检测工作,提供水质应急处理方案,并将水质情况通报县水务局。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和工程区群众有依法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农饮工程和水运行条件的人和事。

  第二十八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等人为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影响供水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与运行管理单位签订用水协议,由运行管理人员统一组织安装进户。新增用水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所需成本费后,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安装进户。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农饮工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县、乡(镇)、村、运行管理单位四级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章  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

  第三十一条  农饮工程水价分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两类。跨乡镇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庄的农饮工程水价,须由县物价局主持举行价格听证,确定水价。单村农饮工程水价,在确保供水成本的前提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或协会成员大会讨论确定,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水价报县水务局和县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供水成本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 运行管理人员工资;

  (二) 运行所需动力费用;

  (三) 净化、消毒处理所用材料费;

  (四) 正常维修费用;

  (五) 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房屋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六) 应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第三十三条  清源供水公司、衡源供水公司中属农饮工程供水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中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农饮工程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可采取计量水费的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收费制度。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在农饮工程中做出显著成绩,运行正常、管理维护到位,无用水户投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管理单位申报经县水务局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运行管理单位(个人)要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停水或申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七条  运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供水水质恶化者;

  (三)擅自提高水价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运行管护补助资金和县财政“一事一议”经费补助管理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务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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