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安全工程(薄弱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18 08:49 信息来源:霍山县太阳乡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校舍安全工程补助资金、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市、县(区)配套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和明德学校上级捐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办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等校舍的加固和重建,不得用于与校舍安全无关的工程,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应以排查鉴定结果为基础和依据,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校舍抗震和综合防灾为重点,结合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兼顾中小学布局调整需求。

加固和重建校舍应经过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机构鉴定,并具有《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财政补助,省级统筹,区负责,多渠道筹集的机制,采取由中央、省、区、各级共同负担。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七条 区级财政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进入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与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第九条 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保证工程需要。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期拨付。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下分3期拨付、50万元以上拨款次数不得超过5次。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后,专项资金可拨付至工程投资总额的90%,剩余10%待专项资金审计决算完毕后全部拨付。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不得拨付给学校。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可向项目学校提出拨款申请,填写《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项目学校应根据工程进度向区校安办申请拨款数额,区校安办审核同意后,项目学校通知施工企业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发票,每张发票均要盖该项目学校和施工企业单位公章。不准超工程进度拨款。

施工企业首批拨款应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合同封面和协议书部分)、工程预算(预算页数多的,可附预算封面和汇总表)等材料。招标的施工企业的拨款名称应与网上公示中标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省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由区对本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建立校舍安全工程基础信息档案,会同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制度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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