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促进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咨询和受理
(一)咨询受理。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咨询。
(二)申请受理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邮寄给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的公开申请,由大厅办事人员签收登记后,转相关工作人员办理。
2、网上申请
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专人每天登陆县政府网站查看网上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资料,呈办公室负责人批办。
3、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呈办公室负责人批办。
二、领导批办
1、所有申请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办;
2、该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办。
三、科室承办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需要退役军人事务局下属各股室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后,由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承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召集相关股室负责人会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审批流程
各股室部门拟答复意见经部门正式反馈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并制作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意见,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需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负责领导审定。
五、申请答复,
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办理依申请公开时,若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