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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2-19 10:24 信息来源: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求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三条  下列事项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应当采取公示、走访、调查、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应逐条做好记录,收集在案,并逐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局党组审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加强舆情引导,保障公众准确理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限;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听取意见的人数、范围,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法律分析意见书;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分析;

(三)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对所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密除外),公布方法一般与公示相同。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司法局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未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国家机关声誉受到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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