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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0-25 16:53 信息来源: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

霍退[2023]3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2023]12号)通知精神,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落实好我区优抚对象的抚恤待遇,现将调整后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4080元(每人每月200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5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3900元(每人每月199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5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5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即270元,县级财政承担40%,即18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510元(每人每月792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87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67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384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290元;余下的19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114元,市县财政承担 40%,即7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140元(每人每月84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84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5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54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36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40元,省级财政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每人每月69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各乡镇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动态管理,及时核准

人员身份信息按月发放,县财政局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经费,负责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经费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对象标准的统计和核实,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各项补助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霍山县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一览表

 

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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