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我县自2022年11月1日起,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受理复议案件,统一由同级人民政府集中受理,全县复议案件快速上升,2021年、2022年全县新收复议申请均为27件,2023年、2024年全县新收复议申请分别为69件、70件,是集中前案件量的2倍以上,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逐步显现。但与此同时,全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仍有待改进,复议文书审批流程还不够优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规则,为案件办理提供制度支持。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出台有关贯彻实施意见,司法部、省司法厅也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进行清理。在行政应诉方面,自2021年以来,我县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保持100%,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稳步提升,2024年我县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62%,实现了“告官能见官”。但同时,我县行政应诉工作中出庭应诉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还有待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效能有待进一步强化,工作沟通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霍山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2023〕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皖政〔2024〕28号)、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的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该意见进一步加强了我县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规范了工作流程,提升了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质效,推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深入研究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梳理吸收现行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修改完善形成《意见》。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机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机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压实行政应诉责任,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解,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五、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十三项内容,分别为:
(一)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实效
从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机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四个方面强调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新的工作要求。
(二)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从强化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健全案中调解和解机制和加大案后跟踪督促力度三个方面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出要求,提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效能。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机制
从发挥府院府检联席机制作用、压实行政应诉责任、扎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三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进一步强化基础保障
从正确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等三个方面做出规定。
此外《意见》包含两个附件,分别为《霍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规则》(附件1)、《霍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其中,附件1主要内容是在霍政办〔2017〕45号文件基础上,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和程序,授权县司法局审批程序性及部分实体性决定的行政复议事项,对于经审查认为需要改变原行政行为,包括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复议决定,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审批。附件2的内容主要是就县政府行政复议员资格、权利义务、任免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
六、创新举措和亮点
1.完善了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和程序,授权县司法局审批程序性及部分实体性决定的行政复议事项,对于经审查认为需要改变原行政行为,包括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复议决定,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审批。
2.出台了《霍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就县政府行政复议员资格、权利义务、任免方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七、保障措施
(一)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县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二)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抓紧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切实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力量薄弱的问题,满足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行听证的最低要求。
(三)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工作要求,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行政败诉案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予以通报。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的失职失责问题,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