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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余小春局长就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答记者问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5-28 09:04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近日,《霍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媒体记者为此采访了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负责人余小春局长。

问:余局长,您好!首先请问什么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呢?

答:你好!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问:什么样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

答: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

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

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

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三)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包括:

1.已取得经公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的流转方案;

2.属于共有产权的,已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如果做到这四点,集体经营者建设用地就可以入市流转啦!

问:那什么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呢?

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问:好的,流转以后土地还是不是集体的呢?

答:其实,不需有这个担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流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还是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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