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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霍山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股负责人解读《霍山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0-17 15:38 信息来源:霍山县财政局  字体:[  ]

《霍山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20239月13日,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霍山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过多轮调研和反复讨论,制订了《霍山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时代发展和需求,结合我县实现,对2007年《霍山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一份符合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文件,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驾护航。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范围和体制,完善部门职责,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研判和制定过程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2007“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霍山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交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正式文件发布。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42条,主要包括:管理范围和体制、部门职责、资产配置、资产基础管理、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管理范围和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

(二)县级各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配置标准、系统管理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和对限额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处置、指导监督检查办公用房管理、参改公务用车管理等工作;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等;县审计局依法对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资产的配置

资产的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由配置单位内部提出配置计划,经单位集体决策后,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现状,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按照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取得资产。资产配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资产需编制相关支出预算。

(四)资产的基础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规设置国有资产台账,进行会计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账账相符。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在建工程转固。各单位设置资产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岗位,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拍卖、拍租等公开方式进行。

(五)资产的处置

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七种情形。

一是无偿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无偿划转报批须提供申请文件、申请表、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等。审批权限划分,资产在内部调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资产在不同主管单位之间调拨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二是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资产对外捐赠报批须提供申请文件、申请表、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等。审批权限划分,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三是转让(出售、出让),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的转让(出售、出让)报批应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表、协议、有关决议文件和财务审计报告等。审批权限划分,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股权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县政府批准。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经批准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底价,公开交易。

四是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置换报批应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表、会议纪要、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评估报告等。审批权限划分,资产置换报县政府审批。

五是报废,指对对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对于已达到国家或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资产报废报批就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表、会议纪要、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等。审批权限划分,报废资产总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六是报损,指财务账面记载的资产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和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资产报损报批应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表、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资产报废鉴定材料或意见书、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审批权限划分,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七是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等的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由单位查清事实,经单位党委(组)集体决策同意,建立核销台账,独立归档,永久保存,实行账销案存。审批权限划分,账面价值10万元及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六)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供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租。 

四、法律责任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集体决策或不履行审批程序等八种情形行为、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四种情形行为、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二是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三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举措

《管理办法》共842条,主要包括:管理范围和体制、部门职责、资产配置、资产基础管理、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法律责任和附则相比于之前的10章53条,精简内容,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类别,明确县级各单位各部门具体职责,强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办法,将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单独列成一章,点明具体法律法规,画清红线。《管理办法》多方反馈讨论,是目前适合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文件。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明确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既保证了文件的长期性,也确保资产管理可以与时俱进,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为资产管理画清红线。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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