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财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霍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局主要领导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霍山县财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日常工作,信息中心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终审并进行发布;
(二)制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三)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
(四)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密检查,配合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泄密事件。
第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主要职责: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填写纸质《霍山县财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单》,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八条 拟公开信息包含涉密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即属于涉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信息提供单位拟公开预决算、三公经费等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霍山县财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单》审批意见进行信息发布,未履行审查程序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审批单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霍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规范》要求,落实公开主体责任,主动及时提供公开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执行审查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公开义务。根据全县政务公开考评工作要求,须适当提前公开时间。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信息提供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因审核不严、不当,导致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或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发布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造成负面影响或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信息中心经办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对因不主动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及时,影响年度政务公开考评结果的,对照《霍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规范》,追究公开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霍山县财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流程图
附件2:霍山县财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