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3-06 16:11 信息来源: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完善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落实《安徽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具体支持范围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范围: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中心村农民文化乐园)等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含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流动文化车)、流动服务能力提升及数字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范围:

1、代表性和影响性的特色群众文化品牌活动、项目;城乡居民依托县、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中心村农民文化乐园)、文化广场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

2、全省图书馆阅读推广、文化馆活动、画院联盟活动;

3、“送戏进万村”、“三下乡”、群众文化辅导(文化志愿者)、春雨工程、区域联动等文化活动示范项目创建以及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培训等;

4、流动文化、数字文化服务活动等;

5、文化惠民消费季——“好戏大家看”系列活动;

6、基层优秀传统文艺创作的生产、展演、展示、对外文化交流和优秀剧(节)目、特色民间艺术之乡创建等;

7、全省民营院团创作、展演、展示和专题培训;百佳院团奖励补助及走出去。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出范围:

1、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培训等;

2、 基层公益性文化岗位政府购买,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管理员、文化辅导员每年集中培训等。

(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扶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补助方式

第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由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到各市、县(区)。

第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到各市、县(区)。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补助费用,采取绩效后补助方式。省文化厅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发布当年专项资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申报要求。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文化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各市文化和财政部门统一对本市报送项目审核汇总,于每年2月28日前向省文化厅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省文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省文化厅对符合条件并审核通过的项目择优补助。

(二)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补助费用,重点用于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文化岗位。各地可结合基层文化人才实际需要,发布当年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文化岗位的数量和补助标准。县(区)级文化部门统筹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和文化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出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择机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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