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财行〔2024〕56号
霍山县财政局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关于印发《霍山县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
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全县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69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制定了《霍山县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财政局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9月10日
霍山县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全县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县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霍山县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分成比例,从我县销售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中返还的,用于体育事业和与其相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持体育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双方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项目完成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县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快体育强县建设。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全县农村、社区体育健身器材配置;
(二)支持县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配建;
(三)支持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
(四)支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服务;
(五)支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六)支持举办或承办各类型体育赛事;
(七)支持备战、举办和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等各级综合性运动会或各级单项比赛;
(八)支持改善优秀运动队和青少年体育训练、比赛条件;
(九)支持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赛事奖励等保障支出;
(十)支持体育产业和促进体育消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建设运营体育场地设施、开展体育培训、健身服务等;
(十一)经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债券等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参照当年本县体育彩票销售额、彩票销售政策变化影响等,测算下一年度体育彩票销售额,结合分成比例编制下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县级分成资金收入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体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本县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报送省体育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当年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单独设置明细账目,详细记录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列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建设和购置的设施、设备等,应该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服务类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社会化购买原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等。县体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报省体育局。县财政局和县体育行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县体育行政部门每年6月底,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九条 县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补助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霍山县财政局、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