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长办〔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全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的巡山护林作用,根据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4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霍山县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林业局 霍山县财政局 霍山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2月10日
霍山县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4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县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选聘条件,在全县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参加森林、湿地等林业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管理机制,管理工作纳入林长制“五个一”服务平台,与落实“一林一员”安全巡护制度一并统筹推进。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突出重点,定向选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全县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低收入人口、少数民族家庭、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一户已脱贫家庭最多安排一人为生态护林员;
2、热爱护林工作,遵纪守法,长期在当地居住和生活,熟悉当地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3、年龄在18—65周岁,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4、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文化基础,通过培训能够掌握森林资源管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应遵循以下程序:
1、组织。乡镇成立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由乡镇政府、林业站、乡村振兴工作站、财政所(分局)、人社所等单位成员组成,负责组织本乡镇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
2、公告。乡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在村公示栏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公告。
3、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后集中上报乡镇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4、审核。乡镇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身体素质、家庭情况及岗位适应能力等,会同村两委核实确认。
5、公示。村两委对拟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生态护林员人员名单,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报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七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管护劳务协议应明确劳务关系,确定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范围、职责(义务)、期限(聘期)、劳务报酬及相关权利、考核奖惩等内容。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履行以下职责:
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以及森林资源保护有关的政策,全面掌握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基本情况。
2、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巡护管理,做好巡林记录。
3、发现管护区内有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有森林火灾、火灾隐患和有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或林业站,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制止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等林业设施的行为。
5、做好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和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生态护林员的管理
第九条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提供政策服务,协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管理及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审定生态护林员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的调查摸底、选聘,监督管护劳务协议履行,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政策宣传、岗位培训、服务保障、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要明确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域,不同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应当界限明晰,不得重叠交叉。生态护林员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500亩。
鼓励生态护林员通过智慧林长APP记录巡林过程和巡林频次。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依据管护劳务协议确定,包括履职尽责情况、日常巡护情况等,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与生态护林员的奖惩挂钩。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各乡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态护林员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遵守管护劳务协议,不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森林资源损失责任事故的;
(三)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者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报告的;
(四)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和行政村“两委”监督管理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主动提出解聘申请的;
(七)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应予解聘情形的。
第十四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在管护劳务协议确定的聘期期满时,聘用方依据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
有严重违纪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中途解聘生态护林员,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对因解聘产生的生态护林员名额空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补充选聘,并及时协调解决因解聘出现的管护责任区无人管护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信息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信息档案,完善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行,并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完整真实。
第六章 生态护林员权益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县林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照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林造函〔2019〕356号)精神,结合实际,确定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为7700元/年,分二部分发放:每月劳务报酬为550元/人,按月发放;年度考核绩效为1100元/人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劳务报酬通过惠民 “一卡通”发放,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剩余部分用于购买生态护林员巡护装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订切合实际的乡镇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霍山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细则》(霍林办〔202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