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秘〔2024〕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
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的批复
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的请示》(宣政〔2023〕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依托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安徽郎溪经济开发区、安徽宣城宣州经济开发区设立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统一加挂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牌子,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支持通过整合周边可开发资源等方式,依法依规对上述开发区开展调(扩)区。
二、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聚焦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和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充分发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叠加优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参与G60科创走廊建设,大力实施“双招双引”,创新联动发展体制机制,突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提升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能力,推动形成更多有显示度的合作成果,努力打造宣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更大贡献。
三、宣城市人民政府要把打造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作为推动苏皖合作示范区和“一地六县”建设的重要平台载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机构设置,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发展规划等编制工作,集中力量、集聚资源加快推动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实体化运作。
四、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抄送: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