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政策标准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10-17 00:00  字体:[  ]
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要求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省、市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经费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省、市、试点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第四条省及省以上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确定户均补助标准。试点县(市、区)依据省里明确的户均补助标准和分类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配套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重建和修缮加固房屋所需材料购置费用、危房改造费用等。

  第六条试点县(市、区)要整合资金、资源,将农村危 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建设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拨付和核算各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的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及时划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九条试点县(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十条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每年一季度,各试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地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数、危房数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科学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4月底以前将所辖试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等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试点县(市、区)农户数、危房数、当地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面积和总造价,将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现象。同时,要积极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并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努力节省建筑成本,确保建筑质量。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试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的乡(镇)政府,应于向市级有关部门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前,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在所涉及村公示栏中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后,应将农村危房改造方案和资金分配情况再次张榜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补助对象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试点县(市、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试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参与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并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任务完成后会同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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