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规范计划生育事业费使用管理,保障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计划生育事业费的范围是指:本级预算安排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支出。
第三条 按照国家现行财政体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不得用于与政策无关的各种奖金和福利,不得用于与计划生育无关的项目。主要用于:
(一)计划生育部门在编人员经费、部门的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以及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适当补助经费。
(二)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包括孕情、环情监测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用;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用;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诊治费用。
(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主要用于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克扣、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费。包括用于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设备购置、报刊征订、宣传用品印制、音像品制作以及电台、电视台宣传栏目和宣传剧目(节目)等宣传教育经费。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经费,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市属破产改制企业领光荣证下岗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等。
(六)关爱女孩基金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费。
(七)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经费和打击“两非”工作经费。包括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过程支出的各项经费,查办“两非”案件支出的经费。
(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流出、流入人口管理与服务经费。
(九)培训经费。包括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医疗技术人员培训经费。
(十)避孕药具经费。用于免费避孕药具购置和避孕药具业务建设费用等。
(十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经费。主要用于县、乡两级独立设置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包括房屋维修改造费、设备购置费和购买常用药品、耗材支出的经费等。
(十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省、市、县、乡各级开展计划生育检查考核工作的支出,群众举报信访案件核查支出、完成责任目标奖励兑现等有关支出。
(十三)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包括计划生育科研技术推广经费、会议经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建设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支出等。
第五条 县卫生计生委对乡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基本经费和奖励经费分项拨付管理。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经费主要包括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在编人员经费、日常工作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在编人员经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国家工资政策核定,按月发放;日常工作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定员和定额核定,按月拨付。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经费,主要包括针对乡镇在省、市、县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综合考评和单项工作检查评估中所设立的奖励经费。由县卫生计生领导小组依据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水平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检查考评结果核定发放。
第六条 拨付到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经费和奖励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省级每年拨付的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文件规定的项目落实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必须根据当年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当年预算不能满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需求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和追加预算指标。
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领导小组会同市财政部门审议通过的项目和计生事业费资金分配方案,报卫生计生分管副市长审批。审批后,县区计生事业费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市本级项目资金,按项目管理要求、项目特点、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要求,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求,按时向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所有财政性资金统一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杜绝以拨代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对各县、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当年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擅自改变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资金用途,将专项经费冲抵、平衡本级预算,或不按规定使用上级专项补助经费,或本级预算经费不到位、或资金管理不善、使用效益较差的单位,除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除外,视情况扣减或追回上级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