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政策解读 > 其他解读

【文字解读】霍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4-18 16:58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33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2023712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破解乡村休闲旅游、乡村民宿、电子商务、农产品加工等用地供应难题,参照已实施入股(联营)县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20246月,我局牵头制定了《霍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67日,向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发放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收到6个单位书面反馈,采纳部分意见并修改完善。

624日至724日,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全文公示,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未收到社会和公众反馈意见。
    713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传江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政府办和磨子潭、上土市、大化坪等8个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现场讨论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724日,经过多轮修改和完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书面函询各相关单位和乡镇。
    主要目标

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办企业行为,规范全县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操作流程,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

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包括总则、适用范围、民主决策、方案审批、登记流程、土地收回、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17条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行为。

(二)明确项目条件。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规定的负面清单内项目不得准入;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安徽省建设用地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标准。

(三)明确申请材料。包括权属类材料、土地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前置审批材料等。

(四)明确申请流程。主要为前期准备、项目审查、价评估、方案编制民主决策、方案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方面。

  (五)明确土地收回类型。主要为公益收回、撤销迁移、届满收回三种类型。

  (六)明确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监管事项履行监督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全力做好监管服务工作等进行规定。

、创新举措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科技经信、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动工开发建设、投资强度、准入产业类别、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管。 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行为。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