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就业帮扶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和省市县2023年暖民心行动有关通知精神,现面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开征集2023年公益性岗位,专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
二、征集范围
(一)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征集程序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可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材料,登录“安徽阳光就业网”网上申报,经过初审后,将纸质材料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批准(以前已认定为公益性岗位但未安排人员上岗的,2023年需重新申报认定)。
四、安置对象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登记失业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未就业家属。
9.转业军人随迁未就业配偶:办理失业登记的转业军人随迁未就业配偶。
10.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11.建档立卡的农村脱贫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建档立卡的农村脱贫劳动者和监测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或持有《监测帮扶手册》。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如有下列情形,则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后主动终止就业要求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的;连续3次拒绝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及其它书面方式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用人单位(岗位)进行求职登记的;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的。
五、对接程序
(一)县人社局根据就业困难对象数量和需求等情况,合理核定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种类和数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安置:
1、公布信息。县人社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3、考察聘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六、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七、补贴政策
1.用人单位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全额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3.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4.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5.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3)及花名册(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缴费单据(附件5)等资料。
八、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九、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23年1月1日开始申报
申报地点:霍山县人社局大楼615就业创业股
联系人:王义明
联系电话:0564-3912204
附件1霍山县公益性岗位申报表.docx
附件2就业意向申请表.docx
附件3霍山县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docx
附件4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docx
附件5霍山县公益性岗位 年 月缴纳社会保险.docx
附件6霍山县公益性岗位 年 月缴纳社会保险.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