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水河镇2024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结果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市监处罚﹝2024﹞59号
当事人:霍山县新元超市道士冲加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地址:霍山县漫水河镇道士冲街道
经营者:王军
2024年1月8日,我局收到1起关于霍山县新元超市道士冲加盟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投诉信息,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发现“醇茶舍武夷大红袍原味茶饮料”2瓶,“纯悦ph9.0+苏打水风味饮品”1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过期饮料进行扣押处理。2024年1月11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从霍山县太伟百货店分别购进1箱(12瓶/箱)“醇茶舍武夷大红袍原味茶饮料”和1箱(12瓶/箱)“纯悦ph9.0+苏打水风味饮品”,其中“醇茶舍武夷大红袍原味茶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1号,保质期9个月,到期日为2023年12月11日,进货单价是45元/箱,单价为3.75元/瓶,售价5元/瓶。“纯悦ph9.0+苏打水风味饮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7号,保质期9个月,到期日为2023年12月17日,进货单价是45元/箱,单价为3.75元/瓶,售价4元/瓶。因该店负责人盘点货物不到位,以为该两款产品已经于2023年11月份全部售完,致使该两款饮料在货架处于继续售卖状态,直到监管人员上门检查时依法扣押。当事人涉案过期饮料总数3瓶,总计涉案货值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商店销售过期饮料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商店销售过期饮料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文件一张,证明当事人在其商店销售过期饮料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其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单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产品来源的事实。
2024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霍市监罚告〔2024〕59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商店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过期“醇茶舍武夷大红袍原味茶饮料”2瓶,“纯悦ph9.0+苏打水风味饮品”1瓶。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霍山分行,银行账户: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