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水河镇2025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结果(1)

2025-04-01 16:10来源:霍山县漫水河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市监处罚〔202546

当事人:霍山县漫水河镇歇马台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057034152512D6001

经营地址:霍山县漫水河镇歇马台村围子湾组

经营者:王云

身份证件号码:34242719****192838

2024年01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霍山县漫水河镇歇马台村卫生室检查,在该卫生室阴凉柜发现有人血白蛋白药品2盒:产品批号:202405042,规格:5g/盒(10%,50ml);生产日期:20240530,有效期至2028052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143013;生产企业: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询问该批药品进货渠道及票据等资料,该卫生室负责人王云无法现场解释进货来源及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等资料,执法人员报县局批准对上述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查,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在霍山北门大药房处购买由“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2盒,购买价为235元/盒,2盒共470元,付款方式为微信扫码交易,收款微信昵称为“雾里看花”,交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17点05分。当事人现场索取了一份“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未索要其他票据。2025年03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北门大药房负责人进行问询调查,经查,霍山北门大药房有限公司为药品单体零售企业,负责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进货随行单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应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并根据现场辨认对比,证实涉案药品为该药店售卖,其销售数量为2盒,销售单价为235元/盒,总价为470元,与当事人供述一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销售使用,非法货值共计47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依法取得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3、霍山县漫水河镇歇马台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卫生室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

4、霍山北门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涉案药品的进货随行单、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及药品合格。

6、当事人付款截图以及霍山北门大药房收款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发生实际交易的时间与金额的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202503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霍市监罚告〔202557,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不具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人血白蛋白药品2盒(详件财务清单)。

2、处货值金额5万元的0.2倍处罚共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霍山分行,银行账户: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

(印 )

202503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