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水河镇2025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结果(2)

2025-04-01 16:12来源:霍山县漫水河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市监处罚〔202514

当事人:霍山县鸿波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2RK50T54

经营地址:霍山县漫水河镇街道

经营者:赵鸿波

身份证件号码:34242719****152818

202412月31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在霍山县鸿波商店货架上发现过期金锣泡面香肠27根,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保质期6个月,有效期应至2024年10月15日。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处理2025年1月6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赵鸿波主要负责商店的日常经营,但因其年纪较大且身体不好,商店基本处于半营业状态,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处于停业状态,店内商品长时间无人整理,该批次过期产品因时间长久无法提供相应进货单据和进价信息,无法提供销售台账和记录。金锣泡面香肠售价为2元/根,涉案货值金额总计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文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息信用信息系统截图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所写的情况说明两份和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提供的盖章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情况的事实。 

20251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霍市监罚告〔20255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商店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12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过期金锣泡面香肠27根

2、罚款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霍山分行,银行账户: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

(印 )

202501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