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水河镇2025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结果(3)

2025-04-01 16:16来源:霍山县漫水河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13

当事人:霍山县梦诚美食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D5UNYT5P

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漫水河镇新铺沟村扁担冲组

经营者经怀成

身份证件号码:342401198****89670

202412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霍山县梦诚美食广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证照信息及过期健康证明图片,并于1226立案,至202512日调查终结。                                         

经查霍山县梦诚美食广场的经营者为经怀成,其店内工作人员经怀宝的健康证于2023年12月20日办理,有效期一年,到期日期为2024年12月19日。经怀宝在健康证过期后仍在正常营业的店铺内进行帮厨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霍山县梦诚美食广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怀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负责人身份。

2.经怀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5.过期的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6.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7.经怀宝新办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

    20251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霍市监罚告〔20253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1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